丈夫与她人赴美国生育女儿,妻子起诉离婚获80万赔偿金
【案情】
缪某一审诉请:要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羊某1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羊某2。婚后双方感情较好。1998年,双方开办宜兴市晨阳陶瓷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初,其发现羊某1与公司外贸业务员金慧义发生婚外情,同年10月25日金慧义辞职。后双方经常为此争吵。××××年××月××羊某1与金慧义生育一女。××××年××月底,羊某1离家至今,双方感情已破裂。
羊某1一审辩称:缪某诉称其与第三方的关系不是事实,双方是感情不和,现在分居,其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缪某与羊某1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缪某起诉离婚,羊某1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缪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缪某主张羊某1与其他异性生育子女,存在过错,要求分得所有共同财产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缪某要求分得所有共同财产,于法无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缪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对缪某的该部分请求,本案不予支持。
缪某不服上诉,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有忠实义务,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弘扬家庭美德,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生子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分割财产时对于过错方应当少分,做到赔当其过。
【二审判决】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羊某1在本案离婚中是否存在过错;二、如存在,缪某要求多分财产或损害赔偿100万元的诉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缪某为证明羊某1与他人生育子女,向法院提供了公证书、羊某1日记本等证据。公证内容为××××年××月××日“洛杉矶胖爸爸”微博上的内容:江苏无锡客人赴美生子,出发时孕妈独自一人赴美,农历6月初6早上6点36分剖腹产,生下6斤6两女宝宝,老公连夜改机票飞来美国陪伴。羊某1在其日记本上记载的内容为:美国洛杉矶时间上午6:36,中国时间7/9,农历六月初六晚9:36,女儿羊洋在美国洛杉机尔湾FountainVallen医院诞生。同时,羊某1于××××年××月10日从洛杉机入境美国。羊某1辩称其日记本上的内容是其接到国内朋友生了孩子的电话后随手记录的,但其当庭无法明确该朋友的具体身份。上述公证微博、日记本的相关内容及羊某1在××××年××月10日从洛杉机入境美国的事实,所反映的相关情况在时间、内容上高度吻合,而羊某1既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又未能提供反证予以否定该事实。因此,缪某主张的事实在法律上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羊某1与他人存在同居生女的事实。且该事实也是导致缪某与羊某1感情破裂、进而提起本案离婚之诉的原因,因此本院认定羊某1在本案离婚中存在重大过错。一审对此未作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基于羊某1与他人存在同居生女的过错,故缪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缪某以羊某1存在该过错主张多分财产缺乏法律依据,且也未能举证证明羊某1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情形,故本院对缪某要求多分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三十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缪某一审起诉时主张多分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二审中明确如多分财产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则要求羊某1支付损害赔偿金100万元,该赔偿金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考虑到羊某1在××××年××月与他人赴美国生育女儿,必然会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少、对缪某的精神产生重大伤害。另外,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还应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综合考虑,鉴于羊某1、缪某的经济能力较高,为体现对缪某的物质及精神达到合理的补偿程序,本院酌定羊某1赔偿缪某80万元。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民终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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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例》一方婚外过错导致离婚应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